11月3日下午3:10,實行錯峰放學的崇州市隆興鎮小學的學生陸續放學了。學生們排著隊,從學校大門走出,老師跟在後面。然而,學校門口來接孩子的家長寥寥無幾,大多數學生走進了學校對面村子里的農戶家中。不久,農舍里傳來了琅琅的讀書聲。———日前,有隆興鎮小學家長向成都商報記者反映:該校老師在放學後租用學校旁的農民私宅進行補課,條件簡陋、光線暗淡。隨後,成都商報記者趕赴當地調查。
  在乾啥?
  至少5個“第二課堂”暗藏農舍
  家長:老師要掙錢,帶著娃補課
  與崇州市隆興鎮小學一街之隔的高塔村,被當地村民戲稱為“補課村”。每到隆興鎮小學下午放學之後,大多數學生會背著書包排著隊,以班為單位集體走進不同的農戶家中。
  近日,隆興鎮學生家長張女士向成都商報記者反映:她在讀四年級的孩子接到老師的補課通知,要每周一至周五放學後,在學校旁邊的農民家裡租房間進行補課;雖然是自願的,但張女士還是害怕不去參加補課會影響孩子的學習成績,與去補課的學生產生差距;可補課的地方條件惡劣、光線也不好,張女士又對孩子的安全和視力產生隱憂。
  11月3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來到高塔村,目擊了至少有6組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陸續消失在村莊阡陌縱橫的小路間。當地村民對這樣的景象似乎已經司空見慣,在回答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說:“那是老師帶著學生娃兒補課,老師要掙錢。”
  下午3:30,陸續從不同的院落里傳來了孩子們稚嫩的讀書聲,循聲而去,成都商報記者發現了至少5處暗藏於農家院落的第二課堂。記者敲開其中一家門牌號為高塔村八組32號的院落,一名女性打開了門鎖,面對成都商報記者的詢問,她承認自己就是隆興鎮小學的老師;而當記者表明身份並提出想進院子里看看時,這位老師一把將記者推出門外、並快速關上大門。記者在另一處院落也遇到了相同的情況。但記者從院子的一側看到,至少有20餘名年齡約7、8歲的孩子,正在僅有頂棚和三面牆壁一側開放式的、類似穀物倉環境中學習;約10平方米的空間內擺放有課桌椅、以及一塊不大的黑板。同樣,在成都商報記者隨後敲開的另外兩家農村宅院中,均發現了類似場景的“農舍教室”。
  收費沒?
  老師:下班後免費幫家長帶孩子
  家長:根據年級不同收費不一樣
  除了那位直接將記者推出門外的老師,面對成都商報記者的提問,多數老師均否認“補課”,而是以“托管”或“輔導”的說法解釋。一位6年級1班的女老師直言:“我們老師是下班以後免費幫家長帶孩子。”隨即轉身面向身邊的學生問:“老師收錢沒有?”學生一致回答:“沒有!”
  當成都商報記者問及,放學後犧牲個人時間難道完全沒有利益回報以及租農民的院子是否收錢的問題時,一名老師回答:“租房子是跟農民商量好了收一兩百塊錢,都是老師掏的;平時上課時給學生們獎勵的鉛筆之類的獎品也是我們掏錢,這樣良心上好一些,這是我們的職業道德。”
  然而,在成都商報記者的調查中,事實似乎卻並非如此。
  下午4點開始,陸續有學生家長趕到了高塔村接孩子。其中一位一年級的學生家長明確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補課要收每學期800元,只不過現在還沒收,老師說要等學期末再收。”據這位學生家長稱:大約在今年秋季開學一周後,孩子回家時告訴他,學校老師要在放學後補課。據其瞭解,隆興鎮小學六個年級的每個班都在放學後補課,但不是所有的學生都收800元/學期,而是根據年級的不同收費也不一樣,低年級的交的要多些,高年級的少。
  不過,該家長同時強調:“是自願的。其實我個人是不贊同學校老師在放學後補課,可是別的娃兒來了,自己的娃兒不來萬一學習跟不上怎麼辦?每個家長都是這個心態嘛。”
  據一位不願透露真實身份的隆興鎮小學老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現在是沒有多說‘收費的事情’,但最後通常會收幾百塊錢。學校老師們之間是統一的。”當成都商報記者問及學校是否對此事知情時,這位老師回答說:“估計是知道的。”
  校長回應:
  學生多為留守兒童
  農忙期間免費代管
  是否補課暫不知情
  昨日下午5:30,成都商報記者就學生家長所反映的隆興鎮小學放學後補課一事,向該校校長楊偉予以反饋和求證。
  楊偉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稱:隆興鎮小學屬農村學校,大部分學生為留守兒童,在農忙期間,由老師代管,是沒有收取任何費用的;農忙結束後代管即解除。
  據瞭解,隆興鎮小學設6個年級16個班。是否這些班級均存在放學後補課的現象,楊偉表示暫不知情;而至於學校老師租用附近農民住房是否支付租金等問題,其亦稱:“沒有聽說過。”
  而對於學校老師的課外舉動,楊偉表示:“這是一種個人行為。”
  晚9時,楊偉再次通過短信回覆成都商報記者:“剛纔我們及時召開了行政會,決定明天(4日)一早召開全體教師會,就今天所反映的情況展開自查和督察,並立即整改。”
  成都商報記者 施斌 攝影報道
  (原標題:崇州有個“補課村” 放學過後書聲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o95zodq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